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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合肥市融资担保行业协会
英文全称:HEFEI FINANCING GUARANTEE ASSOCIATION.简称HFFG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依照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由在合肥辖区的融资担保机构发起组建的、社会相关经济组织和个人自愿参加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制度,相互尊重守信,实行平等合作,反映担保业呼声,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实现合肥融资担保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社会团体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依法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合肥市民政局、行业主管部门合肥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及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管理服务。按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换届,举办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培训、展览会、交易会、联谊交流会,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与境外非政府组织交往,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主动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合肥市。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合肥市庐阳区舒城路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搭建信息服务平台,开发、收集会员所需的信息资源,及时掌握国内外相关行业的发展动态;
(二)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同行业的交流考察活动,学习交流国内外先进经验;
(三)组织不同专题的业务培训,提高担保从业人员素质和资格;
(四)为会员提供资信评定、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社会中介的推介服务;
(五)制定担保业务运作规范的自律标准,引导同业公平有序竞争、健康持续发展;
(六)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和会员委托开展有关服务工作;
(七)发挥协调服务作用,协调担保机构与政府机构、金融机构、中介机构、企业的合作关系;
(八)开展担保、再担保合作方案设计、企业融资咨询等工作,提供会员合作服务;
(九)开展担保行业发展情况和担保机构经营情况统计、分析工作。
(十)以上业务范围概括为:搭建信息服务平台,组织会员开展学习交流、业务培训,制定行业自律标准,提供会员合作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是本行业(业务、学科)及与本行业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4、入会的单位会员应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在所在区域或行业具有良好的信用状况和业绩,具有一定影响力。
5、入会的个人会员应从事融资担保行业及相关工作并热心担保事业,有深厚的金融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请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会员认缴入会费用。
(四)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有权向本会反映、举报与担保机构有关的情况和问题;
(七)有权向本会查询经费和业务的有关情况;
(八)有权向本会咨询担保及其它业务,寻求商业合作机会;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遵守担保会员自律规范;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积极向本会反映担保行业相关信息;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会员间的业务合作应坚持优惠收费的原则;
第十四条 会费缴纳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8万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万元;
(三)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万元;     
(四)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万元;  
(五)个人会员免缴纳会费;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章程,本会将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更换和免去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讨论决定本会的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 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员大会,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选举、更换和免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行业自律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由全体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
  理事会会议应当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有1/3以上理事提议应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不再设立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由单位会员推荐人选产生的本会理事、副会长、会长发生离职或职务变动的,自该会员出具函件予以说明或其本人出具书面辞呈时,在本会所任职务即自行免除。该单位会员可向本会另行推荐相应候选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不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7人。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为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工作,签署本会文件;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第三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资助人或单位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资助人或单位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如发现本会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实行会计核算,加强会计监督。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行业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并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行业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2018年12月19日经第三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