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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新修订的《合肥市融资性担保机构三方
发布时间:2019-05-13
合金办〔2012〕73号

关于执行新修订的《合肥市融资性担保机构三方监管合作协议》、《合肥市融资性担保机构客户履约保证金三方托管协议》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
新修订的《合肥市融资性担保机构三方监管合作协议》、《合肥市融资性担保机构客户履约保证金三方托管协议》(以下简称两个《协议》),已经2012年2月16日市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现就执行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金融办牵头负责两个《协议》执行的协调、指导,负责市本级直接监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两个《协议》的具体执行,会同市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两个《协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金融办授权各县(市)区、开发区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负责其本辖区范围内融资性担保机构两个《协议》的具体执行。
二、两个《协议》由合肥市金融办统一编号印制,下发给各县(市)区、开发区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各融资性担保机构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向所在地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统一申领两个《协议》,并实行领取登记制度。市本级监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直接向市金融办申领。
三、各融资性担保机构只能与坐落于合肥市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安徽省分行或其管理合肥市业务的营业部,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合肥分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总行等银行机构签订《合肥市融资性担保机构三方监管合作协议》。协议签订后,各融资性担保机构要严格执行,及时将开设的每一个银行帐户开户支行、帐号、帐户类型报所在地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备案,各地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要认真核实并将相关信息登记于《乙方在丙方或丙方分支机构开立和撤消银行帐户登记备案表》。各银行机构应加强对其所辖分支机构的指导、协调、监督,认真执行。
四、2012年2月1日以前签订的《合肥市融资性担保机构三方监管合作协议》,自2012年6月30日起失效。请各融资性担保机构、银行机构抓紧与市金融办重新签订新修订的《合肥市融资性担保机构三方监管合作协议》。逾期未签订的,市金融办将一律认定为未按规定签署三方监管合作协议,并实行相应的监管措施。
五、各融资性担保机构在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时,因风险控制要求确需收取担保客户履约保证金的,应要求担保客户、具体贷款银行支行签订《合肥市融资性担保机构客户履约保证金三方托管协议》。凡收取客户履约保证金但未签订《合肥市融资性担保机构客户履约保证金三方托管协议》,市金融办将一律认定为收取客户保证金未实行专户存储,并实行相应的监管措施。
附件:1、合肥市融资性担保机构三方监管合作协议
2、合肥市融资性担保机构客户履约保证金三方托管协议
二○一二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