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合肥市委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 |
发布时间:2019-07-29 |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发展民营经济的方针政策,进一步促进我市民营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皖发〔2013〕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放宽市场准入
1.放宽企业注册条件。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外,允许公司注册资本货币“零首付”,加快推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2.放宽企业登记条件。试行企业法人资格与经营资格分离登记制度。凡符合企业法人条件的,可先行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需要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可再申请取得许可审批。(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3.放宽企业冠名限制。支持企业申请不冠行政区划名称登记和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企业名称登记;允许进出口企业在名称行业用语中直接使用“国际”字样;对申请从事网络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和企业,允许在名称中使用“网店”或“电子商务”字样。(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4.放宽企业集团登记条件。鼓励组建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在1000万元、拥有3家以上控股子公司的,允许申请设立企业集团。(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5.减少审批事项。减少对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范围;减少对生产经营活动和产品物品的许可、对各类机构及其活动的认定等非许可审批;成立行业协会属于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的,逐步推行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制度。(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民政局等)
6. 允许进入能源交通等领域。支持民营资本以独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BOT等方式,参与城镇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投资;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建设工业、商业、农业等领域创业孵化器,允许民营资本投向教卫文体及旅游、养老设施等社会事业,以及经济适用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域。(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城乡建委、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农委等)
7.支持参与金融改革和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支持民营资本以参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制、农村商业银行发起设立和增资扩股、设立村镇银行、发起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拍卖等多种形式投资各类金融行业。民营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时,在资产处置、债务处理、职工安置、社会保障、土地使用等方面,参照国有企业改革相关政策执行。(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国资委、市工商局)
8.项目招投标享受国有企业同等待遇。公共建设项目及政府采购项目实行项目招投标制度时,对符合资质的民营企业禁止设置任何限制条件。(责任单位: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
二、加大财税支持
9.设立专项资金。结合省财政年度专项资金安排,市、县(市)区财政分别每年统筹安排一定数额的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省级专项资金配套,支持县(市)区充实担保公司国有资本金和建设中小企业各类服务平台等。(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各县(市)区、开发区)
10.鼓励自主创业。对创办并稳定经营的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转为小微企业的,2年内由同级财政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同等金额给予奖励。对获得国家、省创业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市认定的各类创业基地均给予资金奖补。(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各县(市)区、开发区)
11.鼓励实施品牌战略。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名牌产品和“中华老字号”称号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进入全国民营企业500强企业,一次性奖励管理团队30万元;对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0亿元、50亿元、10亿元的民营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管理团队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支持民营企业申办APEC(亚太经合组织)商务卡,鼓励走出去拓展海外市场。(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外办)
12.增强创新能力。支持民营企业开展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工作;企业用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l50%摊销。经省级认定的高新技术民营企业迁入我市的,3年有效期内不再重新认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所得税年增长较快的民营企业,3年内由同级财政按企业所得税新增地方留成部分的同等金额奖励给企业用于研发和技改。(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
13.深化与全国知名民企合作。企业总部、采购中心和研发中心迁至我市的全国知名民营企业,3年内按其所缴纳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的同等金额50%的标准给予奖励。对返乡投资的民营企业,实行招商引资同等待遇。(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招商局、市财政局)
14.减轻税费负担。落实国家结构性减税政策及其他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加大“营改增”政策落实力度。对新创办或由个体工商户转为的小微企业,自登记之日起3年内实行自主申报缴税。对经批准兴办的学校、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营利性医疗机构3年内免征上述各税);对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等部门奖补民营企业的财政性资金,在具备资金用途明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完备、企业对该资金单独核算等条件下,可以不作为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三、加强要素保障
15.支持开展融资担保互助。鼓励民营企业按照“自愿互助、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组成担保合作组织,共同出资设立担保互助基金,对经认定的上述基金市财政通过参股方式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
16.降低融资成本。继续开展“滨湖•春晓” 信托发行计划,自2013年起每年发行不低于5亿元;大力推进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发行工作,市财政采用购买信托产品、奖补和对经推介的优质小微企业贴息等方式,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
17.加强融资担保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机构扩大民营企业应收账款、仓单、存单、商标、商业信用保险、股权、知识产权等质押融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房、大型农用生产设备、林权、水域滩涂使用权等抵押贷款,以及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流转业务试点工作。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工作,由银行与保险机构联合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放贷款,保险机构对贷款本息承担保证保险责任。(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经信委)
18.鼓励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支持民营企业通过上市、发债、股权投资等直接融资手段做大做强,鼓励民营企业参与新三板等场外交易市场建设。对在安徽证监局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以及获得境外上市监管部门受理函的拟上市企业,市财政给予100万元的补助;首发上市及上市企业再融资的,市财政给予100万元的补助;企业因上市而改制的,对其应补交的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同级财政给予等额奖励。对民营企业因上市办理土地、房产、车船等权证过户的,参照我市现行政策执行。(责任单位:市金融办)
19.保障发展用地。把民营企业发展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对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且达到一定投资强度的民营资本项目,统筹安排用地指标。(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20.鼓励节约集约用地。民营企业新建标准化厂房符合建设要求的,有关费用减免和出售政策参照我市出台的《加快都市产业园标准化厂房建设的若干意见》执行。民营企业租驻标准化厂房一年以上的,市财政按年租金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购买标准化厂房的,按购房款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对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通过加层改造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容积率的,不再收取容积率增加部分的土地出让金,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房产局)
21.做好用工保障。对帮助企业引进技能型人才、企业加强新录用人员培训和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以及经认定的困难企业缓缴“五险”、降低参保费率、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和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等相关支持政策,按《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合政〔2013〕23号)要求执行。(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22.支持引进人才。对来肥投资的民营企业家在肥落户、子女上学、就业等方面政策以及引进领军人才和高端人才政策,按《关于建设“合肥人才特区”的实施意见》(合发〔2012〕17号)要求执行。鼓励民营企业高层次人才参与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突出贡献专家、市管优秀专家等遴选,并按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市人社局)
23.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将民营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纳入市级“511工程”培训计划,每年组织不少于100人次赴国内外知名高校进修培训,对培训费用给予适当补贴;继续组织民营企业管理人员参加“千人培训计划”,培训费用由市财政给予一定比例补贴。(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经信委、市外办、市工商联)
四、优化发展环境
24.改善企业经营环境。所有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按收费标准的下限收取,完善和落实“宁静生产日”制度,严格涉企检查网上备案制度,严禁对民营企业组织强制性培训活动,严禁对民营企业摊派赞助、接待、广告和报刊杂志等费用。加强对民营企业专利权、商标权保护,对侵犯损害知名商标、地产品等行为开展专项治理活动。(责任单位:市监察局)
25.加强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建设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平台,对年度对接成效显著的给予一定奖励。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建设,每年对经认定的10家市级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给予每家10万元一次性奖励;支持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建设,按照每户5000元标准,每年重点支持200户中小民营企业开展网络营销交易业务。(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金融办)
26.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广泛宣传发展民营经济的方针政策,树立民营企业家积极向上、诚信守法的社会形象,营造创业至上、致富光荣的良好氛围。新闻媒体对侵犯民营企业及企业家合法权益和干扰民营企业合法经营活动的典型事例及时予以曝光。扩大民营经济代表人士有序参与政治事务的渠道,适当增加担任工商联及各类社团领导职务名额。每年对各县(市)区、开发区发展民营经济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通报,每两年开展一次民营经济强县(市)区、十佳民营企业创业者、50强民营企业、50名优秀民营企业家评选活动,并召开全市民营经济发展大会予以表彰奖励。(责任单位: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委宣传部、市经信委、市统计局、市工商联,各县(市)区、开发区)
各县(市)区、开发区要按照本意见出台具体实施办法,各责任单位要按照本意见制定实施细则。执行期内,若国家和省出台优于本意见的新政策,从优执行。本意见中的各项奖补政策与市里出台的同类政策不重复享受。本意见自2013年1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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